我市举行“学习李保国做合格宣传干部”主题演讲比赛
一个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年轻人忽然说想请教我一个问题,接着他讲到他们研究室正在讨论的一个请示案件: 原告是一个刚生了小孩的妇女,产前曾去某医院做B超检查,被医生告知胎儿一切正常,但分娩后发现婴儿有残疾(大概是一条腿先天畸形),于是她起诉该医院,主张精神损失赔偿,理由是:如果医院认真检查,则她在发现胎儿畸形后,可以做人工流产。
哈贝玛斯坚持以民主共同政治文化,而不是民族性为国家统一的基础。这是站在中原王朝本位的立场而言的。
而在中国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尤其是1885年设立新疆行省之后,内政一体化趋势加快,历经晚清民国,大致维系了新疆的国家认同。对中国当下而言,宪法爱国主义的意义便在于以平等尊严、自由的政治参与和民主治理权利、社会和经济权利和文化群体权利塑造公民,以公民理想构筑对国家的政治认同与忠诚,弥合日趋扩大与严重的民族对立,渐次矫正民族差异。很多时候,贫穷并不是恐怖主义的根源。新疆古称西域,族群复杂,数千年来与中原关系时断时续。进入专题: 新疆民族问题 宪法 。
尤其是,在近代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汉族与维吾尔等民族几乎在同一时间接受了源自西方的民族自决理论,一方面这使得中国政府很难诉诸历史叙事来解释诸如三区革命(指1944年在新疆省北部的伊犁、塔城、阿勒泰三区爆发的維吾尔人、哈萨克人、回族人、柯尔克孜人分离暴动,分离运动得到了中国共产党和苏联的资助,并建立了东突厥斯坦共和国)等历史事件,而只能诉诸现实政治的力量对比。共产党建政后,汲取前苏联的做法与经验,进行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建立起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人指出,中国宪政视域中的宪法基本价值与西方国家宪政视域中的宪法基本价值不同,在实践中,社会大众甚至有部分宪法学者并没有认清宪法有哪些基本的社会作用,没有清楚地认识到宪法有所为、也有所不为的问题。
宪法获得了最高法规范和法律体系之核心的美誉。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依照法律规定既然是人民参政议政、管理各项事务和事业的途径和手段,那么,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权利义务自然是人民中每一成员应当尊重和遵守的。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应当依照现行的法律来实施,更重要的是要有一个好的宪法。
真正的宪政是一个在良好宪法基础上的执政,还要追求宪法不断完善。滥用职权腐败现象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是对多年来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实践经验及理论研究成果的确认和总结,是对近年来围绕宪政争议的回应,反映了中共高层领导的共识。有人强调指出,轻易对宪法价值的放逐,根源于理性和规则信仰的匮乏。实质意义的宪法,是关于国家组织及作用的基础法,是任何国家都不可或缺的法。应当在修宪的基础上,按新时期的需要制定中共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所不可或缺的相关法律。
中国已迈向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时期 国家主席习近平曾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毋庸质疑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作为国家的根本规范,若以通常的立法程序便可轻易变更,甚至以国家立法程序之外的党内文件便可以变更的话,则是极其不合理的,故而是难具正统性的。近年来反腐败斗争取得巨大成就,这是有目共睹的。
有人主张,宪法规定的党的执政地位与公民享受自由和行使权利的要求不一致。这一思路的核心是加强权力主体的责任制度,体现在法律上就是权力主体的责任条款的具体化、明晰化、细密化。
大多数学者旗帜鲜明地反对西方宪政思潮,主张我国要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之路。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值得大书特书的宪法监督制度之保障措施。
正如论者所主张,任何内容都离不开形式,而且,也不存在完全无内容的形式,正像不存在无形式的内容一样。其实,宪法有实质意义的宪法和形式意义的宪法之分。应当努力将该制度办成促进宪法实施的重要契机。实际上,《宪法》既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也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实施宪法核心的和基础性的内容,基本权利保障水平决定宪法实施程度。有人强调指出,依照宪法来执政,是宪政的一个部分,一个理念。
树立宪法权威,需要建立一种有限宪法作用观。他认为,宪政和主张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显然不是一回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则明确阐明了依宪执政为何不能简称为宪政,他指出:我国的依宪执政绝不是西方资本主义的宪政,两者存在着泾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根本区别。尤其值得强调指出的是,与其外在意义得到确认相对照的是,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制度从来就没有避免过来自各方面的挑战,面临着内在的衰弱。
比如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房宁指出:宪政背后包含政治盘算。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所以,宪政本身不仅是一个制度的概念,也是一个理想的理念概念。其代表性观点有如下几类:一类观点认为,宪政没有东西方之分,并将宪政冠之以普世价值的伪装,鼓吹照搬西方宪政制度,推行多党制、议会民主和三权分立。有人指出,坚持重拳出击,推进严厉反腐败斗争,这是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不过,谈及宪法教育和宪法精神,人们的认识似乎还存在诸多不一致。
这样的主张令人欣喜,它的确也是设立宪法日应有的主旨所在。有人呼吁以法治反腐防腐。
没有相关的程序法律,宪法监督也就难以推进。与之呼应,学界展开了一系列研究,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共识。
在讨论中,西方宪政思潮又开始活跃起来。还有些人打出改革已死,宪政当立的旗号,提出在中国实行西方宪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主张,认为中国梦即宪政梦。
为了弥补过去在宪政、法治领域的欠缺,注重加快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等方面的建设,往往容易忽略人权保障方面的宪法价值,甚至完全走向集权、威权的一端。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我们的首要任务已经从经济发展转向制度发展,需要让我国的政治更加稳定。 关于宪法日的争论 设立宪法日,为的是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权力会使人奋发,也会使人堕落。简单地将我国依宪执政类比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应该来说,上述观点要么是明显错误的,要么是似是而非的。这些观点容易误导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在实践中是明显有害的。
所以,成文宪法的内容大多仅限于对国家的基础性事项作出规定(称为基础法),以保持其具有足够的普适性、延续性和稳定性。宪法基本价值是维护和保障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